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在現在社會,報告十分的重要,其在寫作上有一定的技巧。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報告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云范文精心整理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1
一、明確村干部離任審計的審計范圍與審計內容
村干部離任審計的審計范圍是村干部任期內與經濟責任有關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文書資料。村干部離任審計的重點在于評價村干部離任時的經濟責任,所以審計的范圍除會計資料外,還應該包括與經濟指標和經濟責任有關的非會計資料。同農村集體財務專項審計相比,干部離任審計具有被審計會計期間長(一般是干部的任期)、審計范圍廣的特點,所以在進行村干部離任審計時一定要制定出具體的審計目的,進而明確離任和接任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村干部離任審計一般包含的內容有:1.驗證干部上任時該村的財務狀況;2.審計干部離任時該村的財務狀況和任期內的經營成果;3.評價干部任期內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4.審計干部任期內的重大經營決策和法律訴訟等情況;5.評價干部任期內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查看有無財產損失和浪費、貪污、挪用等行為。
二、組織開展審計
進行審計時,審計人員要對村級提供的會計資料和重要文書,按照會計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經濟目標責任的完成情況進行認真仔細查閱、比對、核算。對撰寫審計報告有用的數據資料和存在的問題分清責任詳細記錄下來,并讓經手人、責任人簽字蓋章,作為審計底稿保存。
三、撰寫審計報告
農村干部的離任審計報告一般由農村審計機構組成的審計組出具,報告書應對農村干部任期內的各項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評價。雖然村干部離任審計報告是對干部的考核、評價,但是對改進農村經營管理工作,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都具有很強的使用價值和借鑒作用,所以撰寫村干部離任審計報告時一定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村干部離任審計報告其內容和格式沒有統一規定,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進行編制。一般干部離任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范圍段
同農村集體財務專項審計報告相同,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編制,應說明已審的反映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的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名稱、日期、期間,審計依據和已經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
(二)說明段
這是報告的正文,審計組成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對認為需要說明的有關事項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詳細記載,以備寫報告之用。在確定需要說明的事項時,審計人員應當說明該事項是否重要,該項說明與審計目的是否相關,離任審計需要說明的事項很多,既包括反映干部離任經濟責任的正常事項,又包括農村財務專項審計報告中一般事項。說明段一般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說明。1.財務狀況說明。這是對干部上任和離任時的資產負債表主要項目的綜合分析,一般可按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各項目的順序分別進行評述和說明。說明時要分析干部離任時的實際情況,有些項目如所有者權益、資產負債率、資產保值增值率還可以通過有關指標進行對比分析。如對應收款、應付款的說明,既要反映干部離任時應收應付款總額,還要分析應收款能收回程度,應付款存在原因,以確定干部離任時潛在的壞賬數額及下任干部需要償還的債務。又如對固定資產的`說明,既要說明固定資產的數量、原值、折舊、凈值,又要說明固定資產的使用、未用或出租出借等存在狀態,以及報廢處理情況。2.經營成果說明。主要說明干部任期內各年損益及收益分配表內主要項目的重要變動事項。審計組可運用表格及比率的形式進行經營成果分析,如分析收入增加(減少)或費用增加(減少)的原因,公積公益金增加或減少原因等。3.內部控制制度的說明。主要說明會計制度是否完備;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是否落到實處,行之有效;有無內部控制制度松懈而導致管理上存在的錯誤和舞弊;會計賬務處理程序是否紊亂,賬簿是否健全,會計憑證是否完整等。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報告中對發現的問題逐一加以評述,并提出改進建議。4.其他說明事項。除上述各項說明外,審計組應對干部任期內的其他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加以說明,如重大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及工程完成情況的說明,重大承包合同發包、訂立及收付款情況的說明,長期投資及借款情況的說明,并對項目運作中是否存在損失、浪費、貪污和資產流失的情況也逐一說明。
(三)意見段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2
為適應高校改革發展需要,規范學校的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應該對學校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高校近年來由于招生規模迅速擴大,資金運行量劇增,經濟風險也日益增大,特別是高校后勤社會化,使高校國有資產向國有企業化轉型。高校干部涉及經濟和經濟交往日益增多,因此,對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監督變得非常必要。經濟往來給高校管理者明確了經濟責任,因而對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就成為一種重要的審計類型。
筆者現就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問題提出以下觀點。
一、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
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對誰進行審計,這是最基本的問題。不是每個與經濟有關系的干部離任都要進行審計。“離任”就一般情況來講,有三種類型:一是準備任用到更高的位置去擔任領導職務;二是自然年齡到期;三是要調離現任的工作崗位。三類審計不論屬哪一類,都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在現任位置離任;二是有經濟責任。有一定的責任,就賦予了相應的權力。有經濟權力就有經濟責任。對每個部門行政正職來講,不論那些業務,他們都有最后決策權,因此是審計對象之一;對每個部門行政副職來講,都有權力,但不一定都有經濟決策權,只有有經濟決策權的'副職,才可能有經濟責任,才屬審計對象之一;對一些經濟部門,如財務、產業、基建等,只要是行政負責人,都有經濟責任,都是審計對象之一。概括起來講,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每個部門行政正職、有經濟決策權的行政副職、平常業務以經濟往來為主的部門行政領導。
二、高校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程序
對內部審計而言,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的前半部分、審計終結階段一般不存在分歧。分歧較大的是形成審計報告初稿后是先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還是先提交本單位主管領導。審計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交審計組或審計機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單位根據離任審計過程中發生的具體情況,制定為先報主管領導,再交有關部門和被審計人。按這樣的程序執行,可能有利于單位行政領導,但給審計帶來了較大風險。至于審計過程,特別是經濟業務往來較多的現代審計,不可能把每個事項都準確審計到。審計不到的地方,并不能說明被審計部門就不存在一點問題。被審計部門也應該逐步認識到,審計報告“初稿”或者“征求意見稿”,只是審計組對所能審計范圍內的結果性報告。也可能有這樣的情況:被審計部門存在的有些問題在本次審計中沒有被發現,也可能在審計“初稿”中提出的問題因被審計者提供的資料不全,經征求意見后,確認為合理的,可不在報告中反映。對前一種結果,被審計者不能因此對委托審計的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橫加指責。對后一種結果,如果先不征求被審計者意見,就給審計帶來了潛在的風險,這種風險最終將可能給單位行政領導帶來法律責任。審計過程本身就存在風險,風險是不可能避免,但為了減少風險,內部審計在提交審計報告“初稿”前,應按審計法對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程序的要求,先征求
被審計部門意見,再提交給委托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